【營業事業贈與個人】營利事業免稅、個人應納所得稅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給予他人,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
受贈的個人,要併入受贈年度的綜合所得稅申報。

本會在諮詢個案中,經常發現,受贈的個人有漏報的情形。
根據稅法規定,贈與稅的課稅對象,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的中華民國國民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的財產為贈與者;

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的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的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的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

若是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有贈與行為,
因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其將財產贈與他人也不用辦理贈與稅申報。
公司或法人非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但是受贈人若是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
併入受贈年度的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而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的價格計算,
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財政部也提醒納稅義務人,5月即將申報綜所稅,
個人若有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加處罰鍰。


參考以下國稅局說明函:
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毋須辦理贈與稅申報,而受贈之個人要併入綜合所得稅申報
本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3條及第7條規定,
凡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或境外之財產為贈與者;
或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及非中華民國國民,
就其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為贈與者,應依法對贈與人課徵贈與稅。

所以,贈與稅之納稅義務人以自然人為限,
營利事業或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團體等法人並非贈與稅課徵對象
,其將財產贈與他人毋需辦理贈與稅申報。

本局說明,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等法人贈與財產予他人,
雖然不是贈與稅課稅對象,不用申報及繳納贈與稅,
可是受贈人如係個人應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
併入受贈年度之所得課徵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額以受贈財產價值認定,
如果受贈財產為實物,以取得時政府規定之價格計算,
例如:土地以公告土地現值、房屋則以評定標準價格為準。

本局特別提醒納稅義務人,取得營利事業贈與的財產,
要記得併入受贈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免被查獲除依法核定補徵應納稅額外,
還要加處罰鍰,請納稅義務人注意,以維護自身權益。
如有相關稅務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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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蔡喬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