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PEM制度(實際管理處所)?影響為何?
1. 實行目的:
為防杜PEM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藉於租稅天堂登記設立境外公司,轉換居住者身分,
規避應申報繳納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
所得稅法第43條之4明定,
依外國法律設立之境外公司,其PEM在我國境內者,應視為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及辦理扣繳與填發憑單相關作業。
2. 如何認定:
關依外國法律設立,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營利事業,其認定要件,以下三者需「同時」符合:
(1) 決策者在台灣
作成重大經營管理、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決策者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或作成該等決策之處所在我國境內。
(2) 帳簿製作 / 保存地在台灣
財務報表、會計帳簿紀錄、董事會議事錄或股東會議事錄之製作或儲存處所在我國境內。
(3) 實際經營地在台灣
在我國境內有實際執行主要經營活動。
【本會摘釋】
實施前:
於低稅國家設立境外公司,並從事交易,
境外公司非台灣營利事業,無申報繳納營所稅義務
實施後:
境外公司若同時符合上述3項要件,則視為台灣公司,
相關交易所得須依所得稅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規定
課徵營所稅(20%營所稅、5%未分配盈餘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