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事業,應如何申報受領贈與之所得?
本會說明:
1. 股東按出資比例以「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是屬公司受贈之所得。
2. 受贈所得,來自自然人股東及法人股東,認列方式不同:
(1) 來自自然人股東:
應全數列入資本公積,
(2) 來自法人股東:
應列入公司當年之損益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以其稅後餘額列入資本公積。
解釋:
為財政部七十五年台財稅第七五二五四四七號第二款所函釋。
依上開函釋規定
- 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公司應先轉列資本公積科目,
如股東中有法人股東,其放棄之債權金額應列入所得課稅,並以稅後淨額轉列資本公積公司於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轉列資本公積後,應召開股東會表決通過以資本公積填補虧損。如公司帳載有法定盈餘公積應優先填補虧損,不足時方可用資本公積填補,
而其填補之原則僅可填補帳載之虧損,不得填補虧損轉為有盈餘。
2. 而自然人股東放棄對公司之債權,公司則無營所稅之問題。
中區國稅局日前查獲某公司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
以「股東往來」帳戶貸方餘額四千七百萬元彌補公司帳面累積虧損,
因非按持股比例放棄對公司之債權以彌補股權之虧損,該等自然人股東將會被課徵贈與稅。
文:蔡喬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