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CFC受控外國企業法令?
1. 什麼是CFC受控外國企業?
(1) 根據所得稅法修正條文43條之3
(2) 我國營利事業及關係人對低稅負地區的公司持股達50%以上,
(3) 或未達但具有重大影響力
2 什麼是符合「低稅負」國家?
至於低稅率國家的定義,適用辦法明定,
境外公司所在國家的營所稅或實質類似租稅,法定稅率未超過台灣營所稅的70%。
若以台灣現行營所稅20%計算,稅率在14%以下的國家或地區,就能稱為低稅率國家或地區。
3 適用對象是誰?
「企業」及「個人」
4. 「企業」符合條件為何?
國內居住的個人,或其關係人
其「直接或間接」持有設立於低稅負國家地區的外國企業股份、
及資本額達50%以上,
或對該外國企業有重大影響力,
在個人股東有配偶及二等親以內親屬,
合計持有CFC股份或資本額10%
5. 符合CFC的「個人」如何計稅?
應就CFC當年度盈餘來計算營利所得,
併同當年度海外所得,計算個人基本所得額及基本稅額。
如海外所得加上CFC營利所得合計未達100萬元,可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稅
6. 什麼條件下可以豁免:
個人CFC將比照企業CFC規則,
若CFC公司本身可證明有實質營運活動,
或個人、配偶及二等親所持有的所有CFC公司,
加計年度盈餘在新台幣700萬元以下,就可豁免。
【本會摘釋】
CFC法令實施前、後的影響
實施前:
甲公司透過英屬維京群島(BVI)的公司,投資海外A公司。
A公司稅後盈餘不匯回,BVI公司可以盈餘保留不分配,
台灣就課不到甲公司透過BVI賺的錢。
實施後:
BVI公司被視為「受控外國公司」,
盈餘即使不匯回台灣,仍然屬於甲公司獲利,
需要繳交20%的營利事業所得稅。